作者:吴炜律师
我的家乡福建省近年来频发企业注册商标被他人申请撤销一事,商标持有者遭受无妄之灾,为了避免再次发生此种情况,我书写了此篇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尚未有此遭遇的朋友。
商标“撤三”是指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简称“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经我分析他人申请撤销我方商标的主要原因是他人想使用我方的近似商标,由于我方商标注册在前,他人的申请频繁被驳回,此时如不申请撤销我方之商标,他将得不到想要的商标。
面对上述情况,我等该如何才能做到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商品上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呢?商标使用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也会对全部在案证据从整体上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其中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一切虚假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具体来说就是做到以下几点:一、发票,发票是茶企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我们可在发票的商品名称上写上“商标名加正岩肉桂”,或是在备注中体现商标的情况,这样可以有效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二、买卖合同或合作协议,买卖中我们会与客户签订合同或者协议,除去一些关于产品质量、数量、单价、违约条款等通常的条款外,我方应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三、广告宣传,广告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大多都会出现在广告中,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然而,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财力能够做到大规模的宣传,能在电视电台上宣传的更是少之又少,所以我建议您,可以在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交易会留下平面的文字或图片的宣传信息;四、产品包装,我们茶企的包装种类繁多、琳琅满目,但一般都会有自己独特的设计,并在版面上加上我们所持有的商标印记,但很少会在外包装上印有生产日期,就算印有生产日期,法官也会认为这是可临时制作的证据不予采信,所以此项需其他证据作为佐证;五、产品检验报告,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一般都会有商标的信息和时间的标注,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案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判决书
()京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林斌,男,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张利*,女,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上诉人何林斌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1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林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源,原审第三人张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系第号“SK及图”商标(图样详见附件),申请日为年1月16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袜”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年7月6日,现注册人为何林斌。
张利*以复审商标在“袜”商品上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
何林斌向商标局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采购合同及电子回单证明;3.结婚证明;4.